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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妻子的金饰违法吗?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显示,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同年7月15日,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还因家暴和财产纠葛曾数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任某某亦因违反法院禁止令曾受到司法拘留。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判决准予李某某与任某某离婚。
被告人任某某在与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因个体经营之需曾利用李某某的个人多张银行信用卡进行交易结算。二人离婚诉讼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先后两次进入李某某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的家中,未征得李某某同意,将其婚前购买的黄金手镯、黄金手链各一个占为己有,并利用该手镯出质抵押借款,用以归还登记人为李某某的信用卡所发生的透支额,后又二次以该手镯出质抵押借款用于偿还借款和用于任某某的员工工资开支,在最后一次出质抵押获得13400元的借款后,因质押期限届满而无能力赎回,该手镯被抵押权人变卖。被告人任某某将占有的李某某黄金手链送予他人,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19708元,被盗黄金手链价值26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足以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遂判决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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